偉強
2005年4月30日 星期六
2005年4月12日 星期二
性傾向歧視專題聚會
平安福音堂於22/3邀請了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弟兄向長、執傳道同工負責有關「性傾向歧視專題聚會」。聚會之錄音已置放於下列網址:
http://geocities.com/noahchuhk/ad/
由於「反性傾向歧視法例」一但通過,對社會、教會影響甚大,並且會做成骨牌效應,其它類次的法案也會依次通過,這後果就不堪設想。請弟兄姊妹細讀教會所派發及電郵的有關資料
(其他資料會續附上), 警醒禱告。
同性戀運動的猖獗 (吳主光)
主題文章
同性戀運動的猖獗
引言: 根據「香港明光社」所提供的資料,美加已經有不少牧師和基督徒,因為在講台上,或在文章上,表示同性戀是一種罪行,就被控告,有遭罰款的,有被判坐牢的。自從1973年,美國紐約有一個同性戀者被警察打死,引發起同性戀者起來示威抗議之後,他們就組織“National Gay Task Force (NGTF) Foundation”,全面推動同性戀運動。從他們爭取得「同性戀合法化」、以至在各城舉行「同性戀光明日」(Gay Pride Day)、「同性戀遊行」、「同性戀旗幟」、「同性戀耳環」、「同性戀俱樂部」、「同性戀徽號」、「同性戀教科書」、「同性戀宣教士」、「同性戀合法結婚和領養兒女」、「同性戀牧師」、「同性戀主教」、「同性戀教會」……等,他們的發展,是地上有人類以來,破壞家庭道德最嚴重的運動。最近他們更在加拿大爭取得通過「憎恨法案」,若有人公開表示,對同性戀者歧視、或憎恨,均屬違法。 事情的嚴重: 我們平安福音堂向來不參與「社會行動」,為要保存教會「屬靈的本質」。我們認為,關懷社會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.社會上有甚麼不公義的事,值得我們抗議的,我們就應該按我們各人聖潔的良心,以「公民」的名義來參與適當的抗議行動。教會的本質既然是屬靈的,就不應該參與任何社會行動,除非政府的措施直接影響教會的生存,否則參與社會行動,就與教會的本質不符,而且還有世俗化的危機。可是,現今香港政府有意通過「性傾向歧視條例」,此舉直接影響教會的運作,因為今後我們不能在講台上,或在文章上,照聖經真理講論「同性戀是罪」,違者會被判坐牢,一如美加現在的遭遇.筆者認為,現在已經「殺到來了」,所以如果有需要的話,我們是值得以社會行動來提出抗議的。不然,將來我們不但不能照聖經真理來講道,連會友有犯同性戀的罪,我們也不能懲治他們;有執事、或傳道人、或幹事同工是同性戀者,教會也不能制裁他們。 更甚者,將來如果同性戀者被列入「小數民族」類別,像美國的法律一樣,定規每一個團體,人數超過某一個數目,就「必須」要有黑人,或其他小數民族在內.這是說,將來法律定規,教會的會友、長老、執事、同工……一定要有某一個比例的「同性戀者」存在,那時就完了。事實上,今天的同性戀運動正在大力宣傳,每二十個人就應該有一個同性戀者。他們正在爭取立法,務要取得二十份之一的任何權利和代表性。 過往,歐美加的基督徒,每一次招聚起來示威,反對同性戀運動,在人數和勢力上,都輸給同性戀者,因為基督徒多沒有這方面的「危機意識」。更甚的,是不少教會和基督徒也同情和支持同性戀運動。其實聖經說得很清楚,在神看來,同性戀比一切淫行還要可憎。例如: 「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。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;男人也是如此,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,慾火攻心,彼此貪戀,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,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。」(羅1:26-27) 「不可與男人苟合,像與女人一樣;這本是可憎惡的。」(利18:22) 「人若與男人苟合,像與女人一樣,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,總要把他們治死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」(利20:13) 「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,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,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─你神所憎惡的。」(申22:5) 「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﹖不要自欺!無論是淫亂的、拜偶像的、姦淫的、作孌童的、親男色的、偷竊的、貪婪的、醉酒的、辱罵的、勒索的,都不能承受神的國。」(林前6:9-10) 「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,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,不虔誠和犯罪的,不聖潔和戀世俗的,弒父母和殺人的,行淫和親男色的,搶人口和說謊話的,並起假誓的,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。」(提前1:9-10) 這些經文的正意,絕對不容許任何人歪曲,神是極度不喜歡同性戀的,因為違反了神「創造的設計」。請看,所有動物都沒有同性戀,為何要我們承認同性戀是正常的呢?可是,今天的法律都不再尊重神.他們將「有神觀」從法律和道德觀念中抽了出來,變成「同性戀只不過是各人性取向的自由」,在這個以「人權」高於一切的世代中,他們認為,反對同性戀的理由,就只有「宗教狂熱分子」所提出的「神創造設計論」而已。他們既然不相信神存在,為何還要讓「神的旨意」來左右他們性取向的自由呢? 其實,他們不肯考慮,同性戀分明是「逆性行為」。倘若「性取向」是可以全面自由的話,他們會進一步主張「亂倫合法化」、「獸姦合法化」、「戀童僻合法化」、「裸體合法化」、「妻子公有化」、「多妻多夫化」……等等(事實上,英國已經有人提出「亂倫合法化」)。因為這些罪行合法化的理由,與同性戀合法化的理由是相同的,都是各人私生活的性取向問題,別人一概無權干涉。 要說,我們不能干涉同性戀者,或其他性取向者,還似乎有少許理由。但是,同在間學校裡、強逼我們的兒女接受同性戀,學習同性戀,這就是「侵犯我們的自由」;同在一間教會裡、強逼我們不能照聖經真理講道,不能阻止同性戀者做我們的執事、長老、傳道人,就是「剝奪我們的信仰自由」,和「左右我們聖俗取向權」。 今天的政府領導人多是沒有良心的,因為他們為「選票」而遷就同性戀勢力,不惜毀壞道德根基、以逆性為正常。他們認為:「同性戀是各人私生活性取向的事,只要對社會不造成危害就可以了。你喜歡你的,他喜歡他的,為甚你要強逼別人一定要喜歡你的呢?」同性戀真的對社會不會造成危害嗎?事實上,同性戀者多傾向「戀童僻」,已經有無數孩童受到傷害和殺害了。同性戀更破壞「人倫」和「家庭」,這是西方社會道德破產,放縱情慾淫行的主因。 我們的關注(刻不容緩): 今天,同性戀運動正在急劇地毒害香港政府的領導班子和司法系統,若任由他們通過「性傾向歧視條例」,將來我們必定遭到逼害。筆者呼籲,我們全教會要起來,人人以「公民」的名義,呼喊出反對的聲音。讓筆者引用末底改的話對「你」說:「此時你若閉口不言,猶大人必從別處得解脫,蒙拯救;你和你父家必致滅亡。焉知你得了王后的位分不是為現今的機會嗎﹖」(斯4:14) |